法必明 令必行
來源: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時間:2025-11-19
戰國時期,商鞅在秦國推行變法,為取信于民,于都城南門立三丈之木,宣布“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”。民皆疑之,無人應召。商鞅將賞金增至五十金,終有一人試之,果得厚賞。自此,秦國百姓皆知政令之重、官府之信,“徙木立信”遂成千古佳話。
一木雖微,可正法度;一令既出,駟馬難追。商鞅憑借一根尋常的木桿,撬動了變法的齒輪,樹立起了公信力。《商君書·畫策》中提出“法必明”“令必行”,正是此理。“法必明”,意味著法律條文須清晰明確,如“懸衡而知平,設規而知圓”;“令必行”,則強調法令一旦頒布,必須堅決執行,不容折扣。二者缺一不可,共同構成法治運行的基本邏輯。
“法必明”是法治運行的起點。一個“明”字,有明確、嚴明等多重含義,指向的是提高立法質量這個目標要求。“立善法于天下,則天下治;立善法于一國,則一國治”,越是強調法治,就越要提高立法質量。要抓住立法質量這個關鍵,深入推進科學立法、民主立法、依法立法,統籌立改廢釋纂,提高立法效率,增強立法系統性、整體性、協同性。如此,方能做到“立明法”“立善法”,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,使法律更加“立得住”“行得通”“真管用”。
“天下之事,不難于立法,而難于法之必行。”有法律不執行,比沒有法律的危害還要大。法律從紙面走進現實,由條文轉化為行動,是實現立法意圖、體現法律價值的必由之路。1941年,面對肖玉璧貪污案,毛澤東同志明確表態“完全擁護法院判決”,彰顯我們黨鐵一般的紀律與“令必行”的堅定決心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,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。要著力增強法規制度執行力,以“法之必行”維護“法之必明”,堅決杜絕有法不依、執法不嚴、違法不究現象,確保每一項法律制度都能落地生根、生效發力,筑牢法治社會的堅實根基。
法治興則國興,法治強則國強。新時代新征程上,我們要繼承和發揚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,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,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,不斷提高執法和司法公信力,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、穩預期、利長遠的保障作用。在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學指引下,不斷推進全面依法治國,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、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。(屈媛媛)